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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区科技贷款风险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5-17    浏览次数:1948

吴中区科技贷款风险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苏南自主创新示范区特色区和创新型城区建设,促进区域科技创新转化及产业化,推进科技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鼓励科技金融创新工作机制,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力度,特设立吴中区科技贷款风险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在区科技经费中列支,每年1500万元,连续安排三年。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科技合作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相关信贷融资服务提供的风险补偿(合作银行发放专项科技贷款(仅限于贷款业务)所产生的损失补偿)。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区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办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通过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与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区科技局负责建立科技型企业库并定期审核更新、负责贷款企业资质的认定和审核、与区域财政局和金融办共同对出险的专项科技贷款进行评审、提出核销建议等;区金融办负责对合作银行的管理。

合作银行负责对专项科技贷款合同执行情况和资信情况的检查,承担不良贷款的追偿责任,减少专项资金损失。贷款企业应遵照合同规定,保证专项科技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贷付息。

第五条  吴中区科技贷款风险池专项资金由吴中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管理运作,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并根据《苏州市科技信贷市、区联动(科贷通)业务合作协议》协同苏州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实行联动合作。区科技局、财政局与金融办选定合作银行,并委托吴中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专项科技贷款风险由专项资金、合作银行共同承担。

第六条  合作银行应由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并经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审核认定。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七条  确定合作银行后,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并向合作银行专用账户存入风险补偿资金,提供风险补偿承诺。合作银行应按国家有关管理制度处理存入的风险补偿资金,并提供不低于10倍风险补偿资金数额的贷款授信额度,合作银行发放贷款总额最高以授信额度为限,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结合市场因素给予优惠的贷款利率,当年风险补偿总额以本年度专项资金余额为限。

第八条  当实际发生的风险补偿额超过当年协议额的20%时,合作银行应中止专项科技贷款业务,按照市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操作细则,由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会同合作银行进行核查和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后,由区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办根据相关方提供的资料确认,处理完毕后再行恢复贷款业务。

第四章  支持对象

第九条  专项科技贷款扶持的企业应是信誉良好,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创新管理人才团队和一定的经济规模,属于处于快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创新型企业和高层次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一般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吴中区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区重点支持产业范围;

3、资产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4、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

5、企业当年研究开发(技术开发费)占企业总收入的6%以上;

6、企业有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再创新等可持续的技术创新活动。

第十条  专项科技贷款重点支持科技企业产业化项目,优先支持国家、省、市、区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专项科技贷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支持方向,技术领域属于高新技术领域;

 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较高的技术水平;

 3、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

 第五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企业在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平台)注册,区科技金融中心对登录企业进行审核,报区科技局确认后纳入科技型企业库。入库企业填报相关材料并向合作银行提出专项科技贷款申请。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确定贷款项目。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按银行贷款程序审核贷款申请,并决定贷款额度。每户专项科技贷款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发放贷款。科技贷款发放后,按月向市、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进行备案。备案作为风险补偿的必备条件,否则不承担补偿责任。经合作银行审核同意贷款的项目,由合作银行、项目承担单位和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签订贷款合同等相关协议,合作银行根据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发放贷款。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合作银行发放的年度科技贷款情况,并报区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办,以此作为合作考核依据,确定下年度风险池资金额度。

第十四条  专项科技贷款如出现不良贷款后,合作银行应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受贷单位追偿,发生损失纳入不良贷款并核销后,按照市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以及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专项科技贷款支持的企业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等情况,合作银行应提前中止和追讨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贷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的个人信用将作为贷款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发生代偿的贷款企业3年内不能申报各级各类政府财政经费资助项目,恶意到期不还款或违纪的单位,列入科技“黑名单”,并予以信用惩戒。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骗取、挪用、套用专项资金的,由相关部门依据国家地方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区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办对专项资金定期进行绩效考核,以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苏州市吴中区科学技术局

苏州市吴中区财政局

                                                   苏州市吴中区金融办